:::


    失物招領
    失物領取說明:
    1.拾得物經揭示後,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,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並將其物交存。
    2.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,而存其價金。
    3.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
    失物招領 物品簡述 發布日期 招領期限
    目前無通報 2011-11-04  
回上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