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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肺炎防疫專區
2020-02-08 09:02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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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肺炎防疫專區(以下資料轉自衛福部疾管屬網站)

1. 疾病介紹: 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Page/vleOMKqwuEbIMgqaTeXG8A

2.最新消息及疫情訊息: 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List/4x3Ks7o9L_pvqjGI6c5N1Q

3.重要指引及教材: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MPage/V6Xe4EItDW3NdGTgC5PtKA

 

武漢肺炎防疫法令宣導
一、武漢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:
      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武漢肺炎),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。
二、違反居家檢疫(隔離)外出:
        違反居家檢疫、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規定,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,處1萬至15萬元罰鍰;若違反檢疫或隔離治療措施者,將進行強制隔離,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。
三、明知罹病恣意出入場所:
        明知罹患武漢肺炎,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,仍恣意出入各場所,致傳染於人者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四、醫事機構拒絕收治病人:
        醫事機構拒絕、規避或妨礙相關法令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規定,處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、囤積口罩民生物資:
(一)囤積口罩等民生物資或哄抬物價,且情節重大,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,得按次處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
(二)意圖抬高交易價格,囤積物品,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,得依刑法第251條規定,處3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六、散佈假訊息:
       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,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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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2020-02-08 09:02:11